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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冻尸50多天,换不来公正的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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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冻尸50多天,换不来公正的事故调查报告

2010825日,河南汝州市马庄村一处高压线路断落,将在其下装车的一名白条鸡经营者盛永钢当场电击致死。冰冻尸体50多天,仍未换来汝州市有关部门公正的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汝州市安监局与公安局曾派人到现场核查。827日,汝州市副市长胡洪献就此事批示:请市安监局牵头,公安、监察、工会、发改、电业、汝南(办事处)参加,邀请市检察院派人参加,成立联合事故调组对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9月3日,事故调查组作出《汝电小马线养殖场分支冶炼厂分线“8•25”盛永刚(钢)触电死亡事故责任划分初步意见》,将事故主要责任归于死者本人(汝南办事处王主任曾传话说:死者占40%的责任)。927日,事故调查组作出《马国定养鸡场“8•25”盛永钢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并交给死者家属。
  事故调查组无视事发高压线不符合电力设施安全要求的事实、未查清事发高压线路断落原因、不顾所引用《高压供用电合同》(GEB0712629)涉嫌伪造的事实,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划分有失科学依据。死者家属无法接受事故调查报告,拒绝安葬死者,将遗体继续冰冻,等待进一步公正的处理结果。
  事故调查报告存在如下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及时给予解释、说明:
  一、将事故认定为死者主动触电,与事实不符
  事故调查报告对盛永钢触电的描述为:“当盛永钢爬上汽车准备用水管给鸡子浇水时,不慎碰到车子上方的汝电小马线养殖厂支线冶炼厂分线的高压电线,不幸触电死亡”,“(盛永钢)不慎碰到鸡笼上方的10千伏高压电线,被电击倒,电线断开”,“(盛永钢)冒险攀爬到车顶上,不慎接触到电力线路的电线上,触电死亡”。
  这与事实不符。导致盛永钢死亡的触电点在盛永钢的背部,而非头部和手部(有图片为证)。汝电小马线养殖厂(场)支线冶炼厂分线的架设高度仅为4.8米,而运鸡汽车与鸡笼的高度共2.82米、盛永钢的身高为1.75米,因此,盛永钢攀爬到车顶后,即使站立其头部与高压线路相距23厘米,其背部与高压线路相距六七十厘米以上,无法直接触电。据目击者证实,是高压线断裂后,直接落到盛永钢背部将其电击致死。
  盛永钢是主动触电还是被动触电,关键在于对该事故线路断落原因尤其是事故线路是否存在严重陈旧老化、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等因素进行鉴定。事发的小马线养殖厂(场)支线冶炼厂分线存在明显的严重陈旧老化现象、有断开后重接痕迹。据村民反映,事发前10天内,该段高压线路曾断落3次。如果未对断落高压线进行科学鉴定、规避高压线路断落原因,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划分将缺乏科学依据。
  早在915日,盛永钢家属刘彩霞、盛万德、刘金粉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盛永钢触电事故原因调查申请》,提出:对该段高压电线路断落原因进行调查,对该段高压线路的质量进行鉴定并对该段线路安装高度、安装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然而,事故调查组对此却置之不理。
  二、事发高压线路架空高度不够、未设警示标志、安全保护设施缺失
  盛永钢被电击死亡,是一起供电方汝州市电业公司因没有依法依规安装、维护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设施缺失而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而事故调查报告机械地将该事故认定为“一般事故”,折射了有关人员隐瞒职能部门严重渎职的因素。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盛永钢被电击死亡的直接原因包括:“汝电小马线养殖厂(场)支线冶炼厂分线(架空线路)的架设高度仅有4.8米,不符合《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的5.5米要求,线路高度偏低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电力管理部门应在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设置安全标志。而事发的小马线养殖厂(场)支线冶炼厂分线从乡间道路跨过,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事故高压线路断落后,并不像故事调查报告所描述的“将墙壁击了一个小坑,几分钟后,接到触电报告的市电业公司工作人员切断了小马线电源”。据目击者证实,高压线断落后,不仅落到盛永钢背部将其电击致死,而且将养殖场建筑物的墙壁电击一个洞;断落后的供电端线头在地面反复舞动、发出噼噼啪啪的响声,小马线电源在30分钟内仍未切断——当时,有两人119打电话,转告电业公司电话后电源都未切断,给小马村电工打电话后电源才被切断。
  三、将死者行为列为事故“直接原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等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的,不承担责任。
  盛永钢被电击死亡,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然而,事故调查报告却将盛永钢的行为作为“直接原因”。称:“运鸡子汽车司机盛永钢装载的鸡笼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2.5米的标准,且将汽车停放在高压电力线路下面,并冒险攀爬到车顶上,不慎接触到电力线路的电线上,触电死亡,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这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
  四、事故调查报告引用的《高压供电合同》涉嫌伪造
  事故调查报告称:“汝州市第一金属冶炼厂(长年停产)作为事故线路的产权所有人未按《高压供用电合同》(GEB0712629)第八条的约定对发生事故的线路尽到维护管理的责任,造成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又称:“王秀英,女,汉族,现年66岁,家住汝州市烟风路张庄,系原汝州市第一金属冶炼厂(停产)主要负责人。王秀英作为事故电力线路的产权所有人,未按《高压供用电合同》(GEB0712629)第八条的约定履行事故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该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责成市电业公司对汝州市第一金属冶炼厂实施断电、拆除违法转供电设施,进行整改,待其用电设施完全符合安全用电条件后方可恢复供电。”
  事故调查报告引用的《高压供用电合同》(GEB0712629),涉嫌伪造。该合同签定日期是2008年1月17日,供电方为汝州市电业公司,用电方为汝州市第一有色金属冶炼厂。而“用电方”仅有“王秀英”签字、按手印,而未加盖企业公章。汝州市第一有色金属冶炼厂已停产七八年,在汝州市工商局无法查询到其工商登记资料,“王秀英”已不具有代表停产企业签约的资格。《高压供用电合同》(GEB0712629)中三次提及“小马线养殖厂(场)分支6#杆”为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然而所说的“小马线养殖厂(场)”即为马国定养鸡场,始建于2010年6月,此前此地没有任何建筑物,也没有搞过任何形式的养殖。在2008年1月签订合同时,不存在“养殖厂(场)”,何来“小马线养殖厂(场)分支6#杆”?目前,尚无法排除在事故发生后,供、用电双方恶意伪造一份20081月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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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确实难以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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