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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只爱黑白

网友组织出游,出了事却被告索赔,以后是不是要签生死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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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城南菜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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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30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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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ize="6">拜读了</font><font size="5">上面众朋友的贴子后现谈点自己的看法哈。。。我等闲散游民非专业人士,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不敢妄谈。。。。但以个人拙见认为:任何责任的承担,(无论刑事、民事、行政责任)都应当以过错为前提吧,(如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故意或过失)拿结伴同游来说,参与者之间应当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关系,参与同行也应当是参与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一般也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责任义务。外出同游时伤及人身、财产安全,往往属意外事件,甚至可能是外力不可抗因素造成的,组织者或参与者之间在没有人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且又无法定或约定的责任义务的情况下,那承担责任的理由和前提在那呢???究竟是我们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还是相关法律本身出现了空白或漏洞呢?本人百思不得其解</font>
看到你------为什么我总是眼含热泪,只因你------高原啊!我爱“您”无比深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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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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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3
发表于 2007-10-6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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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cjr332211</i>在2007-9-28 14:49:00的发言:</b><br/><font face="黑体" size="4">&nbsp;&nbsp; 的确签定了免责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我的建议是将自己要去的线路,行程和安排发在网上,愿意同游的自己找来.千万不要设立召集人,或者财务人员,预先收费.更不要开行前会.这样可能规模小一点,但是安全责任也是出行人自己负责.</font></div><p></p>这个建议还不错,就是不晓得效果如何?
别怕身体下地狱,因为眼睛要上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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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26
发表于 2007-10-8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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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keke99_1</i>在2007-9-25 14:29:00的发言:</b><br/>同意LZ!</div><p>民事行为以协商为主。只要在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切民事行为人的协商结果都有效。</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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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8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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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就是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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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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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9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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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9494,我要出门就先自己买好保险,然后给家里人说清楚,万一有啥子找保险公司,表找一起出切的人,不过这样说</strong></p><p><strong>了的话,估计肯定不要我出切了~~~~~~</strong></p><p><strong>呵呵,但是我同意楼主意见!!!!</strong></p>
人应该像河一样流着、流着、不住地向前流着..... 像河一样歌着、唱着、笑着、欢乐着 勇敢的走在这条坎坷不平,充满荆棘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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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9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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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同情23楼的搂主。我也是好旅游的组织者,也许是老天保佑,数十次出行从没有出过事。但不能说今后就永远不会出事,只能说力争不出事。最好还是买保险在先,免得那些不讲道理之人胡搅蛮缠,把我们这些热心之人的心给“搅”碎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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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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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淡出,以后就3,5好友一起出游了。
塞北无草木,乌鸢巢僵尸。泱渀沙漠空,终日胡风吹。战卒多苦辛,苦辛无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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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7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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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高原雪狼</i>在2007-9-30 18:39:00的发言:</b><br/><font size="6">拜读了</font><font size="5">上面众朋友的贴子后现谈点自己的看法哈。。。我等闲散游民非专业人士,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不敢妄谈。。。。但以个人拙见认为:任何责任的承担,(无论刑事、民事、行政责任)都应当以过错为前提吧,(如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故意或过失)拿结伴同游来说,参与者之间应当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关系,参与同行也应当是参与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一般也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责任义务。外出同游时伤及人身、财产安全,往往属意外事件,甚至可能是外力不可抗因素造成的,组织者或参与者之间在没有人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且又无法定或约定的责任义务的情况下,那承担责任的理由和前提在那呢???究竟是我们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还是相关法律本身出现了空白或漏洞呢?本人百思不得其解</font></div><p><font size="5">感想:理解这位兄弟的“百思不得其解”。以后我想我们整个社会都会出现越来越多的、莫明其妙的“法律”。因为西方的文明、自由是用各种各样的“规矩”、“不自由”来保证的。就像当年,一个人买了一杯麦当劳的咖啡,放在腿上开车,咖啡翻了被烫伤,结果麦当劳赔了几百万美元。我们国家的民事起诉、索赔也越来越多,你不知道哪天你就招惹了谁。所以我们以后的生活就要像美国人一样,没事就回家装房子,整理花园,想旅游就一家人走,或参加旅行社。而成都人喜欢的邀三约四、一大帮人出去自由自在的玩的机会可能就不会再有了。这是悲剧还是文明进步?</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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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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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说来:以后再要参加自驾出游也要找家旅行社组织承头了?免得各人找虱子头上爬?
人生就像一场旅行,不必在乎目的地,在乎的,是沿途的风景,和看风景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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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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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还是向国外学习,多参加正规俱乐部的活动吧,这样名正言顺的有保障哈!</p><p>要不然费那劲干什么,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就不干就是了!</p>
微信公众号:kox028,QQ:10703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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